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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作者:均鑫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19 21:23:25点击:972

案情简介


永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成立,股东为李贤平,2018年1月24日股东变更为徐桂芳。昌顺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向永盛公司供货,因永盛公司拖欠货款,昌顺公司于2019年将永盛公司、李贤平、徐桂芳诉至法院,要求李贤平、徐桂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贤平答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责任,并且已将股权转让给徐桂芳,并退出永盛公司,永盛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盛公司、徐桂芳未作答辩。


一审判决结果


永盛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徐桂芳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相分离,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昌顺公司主张李贤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昌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徐桂芳对永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的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欠妥,改判李贤平也应对永盛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一人有限公司原股东不能证明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即使股权转让后,仍对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逃避债务,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


风险防控:


一人公司股东: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避免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账户混用,保持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的独立。股东才能免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交易过程中,注重保存一人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在发生一人公司拖欠款项,欲逃避债务时,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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